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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怎么办?

来源:重庆律师浏览次数:33 时间:2019-07-27 10:49

建设工程发包方通常与工程总包方、分包方或施工队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结算前或工程验收前常欠下巨额工程款,而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时间或验收时间,进而造成巨额工程款拖延支付,如果在建项目一旦烂尾,拖欠的工程款常在两、三年甚至八、九年内都无法得到支付,而又因建设工程发包方的负债情况十分复杂,可能存在拖欠多个分包方和施工队工程款、拖欠多家银行抵押贷款、拖欠拆迁户、预购房户资金等情况,单个分包方和施工队通过诉讼等方式都难以解决欠款问题,部分工程款还会因怠于追收和诉讼而耽误了诉讼时效或请求优先受偿的时效,造成工程款无法收回。

建设工程发包方以拖延结算、拖延验收等手段拖欠工程款,分包方和施工队就常以相同手段以尚未结算、验收、付款等理由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因此,债务人拖延结算、拖延验收、结算和验收资料不严谨(如送货单和结算单没有债务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部分是由员工或现场经理签名)、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都是造成工程款和材料款追收困难的原因,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或材料供应购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验收等过程中均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工程款和材料款拖欠情况;一旦发生了拖欠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收,拖延时间越久,款项就越难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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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年的建筑工程行业诉讼经验,建议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具体的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一、凡是不能现货现清的交易都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留下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涉及交易金额比较大大时,施工企业还应留下房地产开发商的用地资料复印件、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材料供应商还应留下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供应商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今后诉讼有据;

二、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负责人,约定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量、工程验收文件、其材料接收单据、结算书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在实践中,可能需要多次对部分工程的工程进行确认,对部分工程进行先验收,对部分材料收货和验收,但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每次都在施工现场,这些工作也不可能全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处理,每份文件都要求盖单位公章也是不现实的,通常是由项目经理负责进行工程量确认、工程和材料质量验收等工作,这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名字和签名效力,以防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有些材料供应商送货之后,收货单位随便找个员工签收就了事,如果事后发生争议,谁能证明这个员工的身份及签名的效力?!因此,必须引起注意。

三、施工或交货之后,注意继续跟踪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债务人信息和项目的使用情况,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一定要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往的诉讼中,部分施工企业在撤场以后、材料供应商在交货以后就只顾打电话催收欠款,从不关心施工项目的进展和情况,导致丧失了很多有利证据和诉讼、执行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几个常见问题的处理,如能掌握相关证据,对追收款项是十分有利的,具体如下:

(1)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上述三条规定,对于解决开发商或施工队拖延结算及以项目未竣工、未验收等理由拒收工程款、材料款情况是非常有利的,但必须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和建设项目进展。

四、建议及时诉讼,防止延误诉讼时效和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拖延日久,若开发商将建设项目抵押或销售了,都会为工程款诉讼的执行带来困难;若施工企业解散了或承包商已收款并转移资金了,都会为材料供应商追收货款增加难度。建议一般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或供货后三个月内进行工程款、材料款结算并催收,如在五个月内不能收齐款项就应进行诉讼,这样一方面可防止延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通过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和资金流。

五、对方协商以房屋或土地抵工程款、材料款的应经常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办理抵债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防止开发商玩一房多卖,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六、建议在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合同或材料供应合同均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今后发生诉讼,违约金可以用于弥补诉讼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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